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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标签常见问题及管理建议

来源: 全印检测 - 专业第三方检测机构,为饲料企业提供一站式检验检测服务      阅读量:201次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标签是生产者提供给销售者和使用者的产品信息,帮助其更直接了解产品成分、质量、所执行的标准,说明产品的使用、储存条件,起到介绍产品、指导消费的作用。


《饲料标签》(GB 10648-2013)标准作为强制性国家标准实施,在规范饲料行业行为、保障饲料产品质量、维护消费者权益等方面发挥积极的作用。但随着饲料行业的快速发展和科技的进步,饲料产品种类不断增加,生产企业对标签标识内容“拿不准”“搞不清”的疑惑也越来越多。为方便生产企业和消费者规范使用标签,本文依据饲料行业相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标准等要求,结合在调研过程中发现的标签标识常见问题,对标签使用的常见问题和注意事项进行了系统梳理,旨在为各生产企业合理标示标签内容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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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产品名称和商品名称

产品名称和商品名称需注意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

1.1产品名称应准确标明类别

根据饲料产品的具体成分组成,依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饲料生产企业许可条件》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确定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类别。避免出现以下情况,将粗蛋白质≥2.0%,添加比例 0.1%-2%的饲料产品错标产品类别为浓缩饲料;将天然植物原料粗提物标示为“原料名称+提取物”,混淆了饲料原料天然植物粗提物与天然植物提取物类饲料添加剂的概念,“提取物”应归属于饲料添加剂。

1.2产品通用名称应与《饲料原料目录》或《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 中的名称完全一致

产品名称应采用通用名称。产品名称与通用名称不一致的情况较为常见,部分标签的产品名称直接使用了市场上常见的称呼,如“风味修饰剂、诱食剂、高效脱霉剂、玉米赤霉烯酮降解酶”等,甚至使用一些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作用的名称,如“败毒 ** 粉”等;或者标示的通用名称不完整, 如 “黄曲霉毒素 B1分解酶”,依据《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应为“饲用黄曲霉毒素 B1 分解酶 (产自发光假蜜环菌)”,“饲料添加剂 马克斯克鲁维酵母” 应为 “饲料添加剂马克斯克鲁维酵母(CGMCC 10621)”。

1.3 商品名称的内容和字体字号应规范

饲料产品的商品名称不能以“解毒 *”“清瘟 *”等疑似兽药制品的名称命名,暗示具有预防、治疗疾病的作用,误导消费者。

饲料产品商品名称位置和字号也应符合要求,商品名称应置于通用名称之后,商品名称字号不能大于通用名称。

2 原料组成

标签上原料组成应成分完整、表述规范。《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禁止使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饲料原料目录》和《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 以外的任何物质生产饲料。在实际生产中,应选择两个目录里的品种,饲料原料和添加剂的名称和类别应与目录一致。使用了载体和(或)稀释剂的,应标明载体和(或)稀释剂的名称。调研中发现使用目录外的物质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

2.1 天然原料及其提取物

天然动植物原料是 在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中添加的常见物质,需要注意部分常见药食同源的物质不在 《饲料原料目录》内,不能在饲料生产中使用。在个别饲料产品中发现的目录外天然原料及其提取物有黄连、黄芩、连翘、板蓝根、水牛角、白头翁、黄柏、陈皮、贝母、苦杏仁、青蒿、地黄、钩藤、仙鹤草、柴胡、路路通、葡青素、 苦木、板青、通草、栀子、柴胡、黍皮、榴莲精油、麝香草精油等。

2.2 微生物及其发酵产物

目前,发酵类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研发和推广应用力度很大, 应注意原料中添加的微生物及其发酵底物应在两个目录范围内。市场上添加目录外的物质有噬菌体、抗菌肽、核酸肽等。

2.3 目录外的其他类型物质

产品组成成分名称应严格按照两个目录中的名称和类别标注,不能标示自定义或通俗名称,如个别产品组成成分有益气散、解毒散、解热因子等成分不明的物质。发现的其他不在目录里的物质还包括海藻多糖、异绿原酸等。

3 功能声称

产品功能声称主要存在的问题是夸大或虚假宣传,随着 2019 年促生长类药物饲料添加剂的退出,出现了一些声称防病治病功能的饲料,主要表现在以下四类产品。

3.1 天然植物饲料原料

在《饲料原料目录》中,列出了 117 种其他可饲用天然植物, 这些可饲用天然植物及其粗提物由于原料来源(种类、产地、采收期)、工艺等差异导致其质量参差不齐,且产品含量规格和使用方法没有相应的规定, 因此其功能属性应区别于中药,不宜宣称预防、治疗动物疾病等功效。如市场中发现有个别天然植物粗提物,如甘草粗提物声称“清热解毒、镇咳祛痰、抗菌消炎、抗病毒”;天然植物原料杨树花粉声称“清热泻火、抗菌消炎、湿热止痢”,鱼腥草粉声称“清热解毒、消痈排脓、利尿通淋”;藿香粗提物声称“发表解暑、和中止吐、治疗肠胃感冒”,依据《兽药管理条例》,这类产品属于假兽药。

3.2 调味和诱食物质类饲料添加剂

《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 中调味和诱食物质的使用功效应仅限于调味和诱食本身,不应标示其他功能。如个别产品中添加了香味物质食品用香料单宁酸、 牛至香酚,宣称“广谱抗菌消炎、抗腹泻、抗氧化”。

3.3 微生物及其发酵产物

生物活性肽是一种用途广泛,可调节动物机体功能的活性物质,由于其易被消化吸收,具有显著功效,并且是很好的替抗产品而倍受关注, 市场上对相关产品的宣传力度很大,相对不规范性问题也较多。相关产品的功能宣称应注意区别“饲用”和“药用”的界限。调研中发现的不规范标签有:个别混合型饲料添加剂枯草芽孢杆菌产品声称“清热解毒、止咳化痰、抗菌消炎”;混合型饲料添加剂溶菌酶产品声称“治疗缓解浆膜炎、抗菌止痢”。

4 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

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问题主要集中在标签标示的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与企业标准不一致,或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的指标项缺项, 如混合型饲料添加剂产品未标示水分含量等。产品成分分析保证值需与所执行企业标准中的技术指标一致;饲料原料还应符合《饲料原料目录》中强制性标识要求;对于饲料添加剂产品, 其含量规格应符合《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要求,含量规格低于使用规范要求的,应按照程序进行申请,经农业农村部组织评审通过后才可使用。

5 产品使用说明

产品使用说明较常出现的是适用动物范围问题,部分饲料添加剂产品未标示适用动物范围,或适用范围超出《饲料原料目录》和《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 中批准的动物种类, 如饲用黄曲霉毒素B1 分解酶适用范围是肉鸡、仔猪,而标签标示为“养殖动物”;淫羊藿提取物 (有效成分为淫羊藿苷)的适用范围是鸡、猪、绵羊、奶牛,标签标示为“家禽和猪”。需认真核实产品组成成分的适用范围,避免超范围标示。

6 卫生要求

《饲料卫生标准》(GB 13078-2017)的适用范围是饲料原料和饲料产品, 不适用于宠物饲料产品和饲料添加剂产品。市场上发现部分标签错误标示卫生要求, 如混合型饲料添加剂的产品误标“本产品符合饲料卫生标准”字样。

7 净含量和保质期

产品净含量剂量单位应采用国际标准的计量单位如克/千克/g/kg,或 L/mL,不应使用 “公斤” “斤”等非标准单位。保质期时间要清晰明确,不应标示 “春夏 30 天,秋冬40天”等概念性时间,应标示“_ 月-_ 月 30 天”或“_ 月-_ 月 40 天”。

8 生产者、经营者名称和地址

生产者、经营者名称和地址应清晰明确,个别产品标签中存在标示多个生产相关地址情况,导致无法判断其真实生产地址。如同时标示“生产地址” 和“生产基地”,或同时标示“地址”和“生产地址”等。

9 抗球虫和中药类药物添加标识

生产含有允许添加的抗球虫类药物和(或)中药类药物的饲料产品,应在产品名称下方以醒目字体标明“本产品含有允许添加的抗球虫和(或)中药类药物”,同时应当严格遵守兽药使用规定,并按照该兽药产品的质量标准、标签和说明书等规范使用,不得超适用动物范围、超剂量使用。在调研过程中,发现部分产品所添加兽药的通用名称、有效成分、含量、休药期及该饲料产品在饲喂动物过程中的注意事项等内容有缺项漏项的情况。部分产品适用动物范围有错标情况,如尼卡巴嗪预混剂的 适用动物范 围要求 “蛋鸡 和种鸡禁用”,但标签标示为“蛋鸡产蛋期和种鸡禁用”。

10 其他注意事项

其他形式的标签标示内容和方法常见问题还包括:部分进口产品未贴中文标签, 或产品组成成分与申请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时不一致;标签上的产品标准编号与现行有效的企业标准的年代号不一致;标签上注明的生产许可证过期;标签缝制不规范,导致标签信息被遮挡;饲料标签出现文字错误等。

11 原因分析和意见建议

标签标识方面存在各类问题, 说明在企业自身、 行业管理和法规体系等方面均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对于生产企业方面,可能存在生产过程出现纰漏;或企业相关人员不了解饲料标签标识相关规定;或因相关的处罚较轻,违法成本不高,生产企业有意“打擦边球”或无视相关规定等问题。对于行业监督管理方面,可能存在部分基层管理人员对相关法规要求掌握不到位, 无法鉴别各种不规范行为;或是监管和执法力度不足等问题。对于法规体系建设方面,也存在部分法规规章修订不及时、不完善的情况,导致部分新型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无法合理归类和规范。

针对以上问题和产生的原因,为加强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标签管理提出如下建议:一是进一步完善法规体系和管理制度。具体包括(1)对于市场上出现的跨界产品,明确其分类方式和管理要求;(2)进一步明确各类饲料和饲料添加剂产品的标签标识要求;(3)对于市场上不断出现,在原有法规中未能覆盖到的新情况、 新产品, 建立相应的管理办法;(4)推进饲料产品可追溯体系建设,建议对获得行政许可的饲料产品赋 “饲料产品电子标识 (二维码)”,以便追溯产品的生产许可证、进口登记证等信息;(5)优化新产品评审机制,鼓励企业对市场上常见、用量较大的目录外产品进行申报,加快《饲料原料目录》和《饲料添加剂产品目录》更新频率。二是加大对地方执法部门的法规宣贯力度,提高监管能力水平,加大行业监管力度。三是加大对饲料标签标识相关法规宣贯培训力度, 对企业开展培训,尤其是对企业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细致解读,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加强行业自律,增强有关人员守法意识,共同维护良好市场秩序。




来源:张娜等
饲料标签常见问题及管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