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饲料、饲料添加剂使用者应知应会:5个必须,5个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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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法律法规


1.《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

2.《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

3.《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药物品种目录》

4.《禁止在饲料中人为添加三聚氰胺和饲料中三聚氰胺限量规定》

5.《禁止在饲料和动物饮水中使用的物质》

6.《山东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


02
 守法责任 

(一)五个必须

1、必须按照产品使用说明和注意事项使用饲料;

2、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饲料添加剂的,必须符合饲料添加剂使用说明和注意事项的要求,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

3、使用自行配制的饲料的,必须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自行配制饲料使用规范,并不得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

4、使用限制使用的物质养殖动物的,必须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

5、发现其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对养殖动物、人体健康有害或者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必须立即停止使用,通知供货者,并向饲料管理部门报告。


(二)五个禁止

1、禁止在饲料、动物饮用水中添加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或者直接使用上述物质养殖动物;

2、禁止在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成分;

3、禁止使用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以及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

4、禁止使用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和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5、禁止使用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


03
 违法后果 

(一)养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非法添加物质,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使用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的;

2、使用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

3、使用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

4、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饲料添加剂,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的;

5、使用自行配制的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自行配制饲料使用规范的;

6、使用限制使用的物质养殖动物,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性规定的;

7、在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成分的。

(二)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禁用的物质以及对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或者直接使用上述物质养殖动物的,责令其对饲喂了违禁物质的动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养殖者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的,责令改正,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来源:兽药法苑综合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