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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是禽肉消费大国。 在家禽养殖过程中,为了防止家禽发病并促进生长,不少企业会违规使用抗生素和过量添加某些矿物质元素 ,由此带来抗生素和重金属的环境“后遗症”。
目前已知的重金属元素有45种,而在饲料中所说的重金属元素实际上主要是指镉(Cd)、铅(Pb)、汞(Hg)、硒(Se)、铬(Cr)以及类金属砷(As)等生物毒性显著元素。它们在常量甚至微量接触的条件下即可对动物产生明显的毒害作用,故常被称为有毒金属元素。 另外,随着一些动物必需重金属元素(如铜、锌等)在饲料中的超量添加,使得这些元素一度成为饲料中重要的重金属污染物。
1 饲料重金属污染来源
1.1 农业生产活动造成的污染
农药施用、农田施肥以及污水灌溉等如果管理不当,均可造成重金属直接污染农作物,或通过土壤积累,随之被作物吸收。例如施用含有镉、砷、铅元素的磷肥,有机砷杀菌剂(甲基胂酸铁胺、甲基胂酸钙等)、砷酸铅杀虫剂及有机汞杀菌剂(氯化乙基汞、醋酸苯汞等)可造成砷、铅、汞的污染。 农田灌溉时,如果利用没有经过处理的工业废水或生活污水,均会不同程度地造成镉、砷、铅、汞等重金属对土壤和作物的污染,进而污染动物饲料。
1.2工业三废造成的污染
我国饲料原料来源广泛,矿区也是饲料原料的重要产地。 由于采矿及冶炼污染防治措施不当,长期向环境中排放含有重金属元素的污染物。 还有电镀、染整工艺等产业链的大量安置在城乡结合部,造成周边农田大面积受到工业“三废”影响。
1.3饲料加工污染
饲料加工过程中,为了改善饲料适口性、防霉、提高饲料质量等,往往添加一些酸性物质。 这些酸性物质如果添加不合理会造成机器表面镀镉溶出,从而造成饲料的镉污染,严重时可导致动物急性中毒。 另外,一些动物专用驱虫剂或杀菌剂中含有镉。一些矿物添加剂如麦饭石、鹏润土、沸石、海泡土以及饲用磷酸盐类和饲用碳酸盐类等在没有经过合理脱毒处理情况下,会造成饲料重金属元素含量超标。在微量矿物添加剂中超量添加铜和锌是造成此两种重金属元素污染的重要原因。
2重金属污染的饲料对动物的毒害
金属元素不会发生分解,经消化道吸收后,进入血液与血卟啉结合,随血液分布至全身各器官组织,对全身各系统和脏器官产生毒害。动物机体的生物转化常不能减弱这些毒性,有的反而转化为毒性更大的化合物,如汞转化为甲基汞;有毒元素半衰期长,一旦进入动物机体,危害的时间长,有些甚至无法完全排出体外。
大多数有毒元素在动物体内蓄积,即使饲料中浓度很低,长期采食当达到一定量后,才呈现毒性反应,有些有毒元素具有三致作用(致癌、致畸、致突变);有毒元素最常见的毒性是抑制酶的活性,由于酶参与的广泛性,毒害作用广泛,引起全身伤害;有毒元素的毒性与其化学形态、结构有关。
饲料引起的铅中毒,多为慢性过程,表现为消化机能紊乱及神经症状,如厌食、消瘦、贫血等。动物体内 90%-95%铅存在于骨骼中,骨骼中铅半衰期为10年。对神经系统起作用,出现神经衰弱及中毒性多发神经炎,抑制血红蛋白的合成,并有溶血作用,动物表现为贫血,易得病,并影响凝血过程,损害肾脏,损害免疫功能,使动物致畸,致突变及致癌。冬季植食性濒危动物粪便中的重金属含量明显高于其它季节。圈养朱鹮粪便中重金属含量虽然在不同季节有显著差异,但是没有一致的变化规律。
3建议的应对措施
3.1制订并执行相关标准
有针对性地了解,研究有关的国际标准,研究世界主要经济发达国家相应的标准和技术法规的情况,并结合我国国情、自然条件、资源、技术政策等,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特别是应当密切注意和研究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CAC)制定的相关标准。
尽快修订《饲料卫生标准》中对铜等重金属含量的相关规定。据了解,国际食品法典委员会《食品中污染物和毒素的通用标准》中设定了限量值的污染物有16种:铅、砷、镉、汞、铜、锡、铁、硒、硝酸盐、亚硝酸盐、氯乙烯单体、丙烯腈、黄曲霉毒素 B1、黄曲霉毒素 M1、展青霉素、赭曲霉毒素。
而我国现行饲料卫生标准中只对其中6种有限量规定,而且现行饲料卫生标准中有关汞、镉、氰化物等11项卫生指标的标龄已超过十年,已远远不能满足生产需要,应尽快修订颁布。
欧盟从2010年1月25日实施(EC)669/ 2009法规。 该法规旨在统一欧盟各成员国对某些非动物源性饲料和食品产品安全卫生的边境控制水平。 该法规中涉及到我国的内容有:加强从中国进口的部分非动物源性饲料添加剂重金属的检查。 建议有关主管部门应考虑及时制定发布《饲料卫生标准》单项新标准,不能总是等整部标准作重新修订后再发布,以使标准能够及时反映市场和科学指导企业生产。
3.2强化监督、执行饲料企业市场退出机制
“重金属超标对养殖业的危害远远超过农药残留”,而对此政府部门应当加强源头上的治理,对禽类饲料生产进一步强制规范,加强对铜、锌等重金属元素的安全监督检测。严禁饲料生产企业使用工业废料进行生产加工、和恶意添加行为,严格执行市场退出机制,严厉查处违规添加行为,一经查出使用工业废料生产饲料,即令退出市场。
3.3限制饲料源性污染,严禁过度添加
限制使用含铅、镉等重金属元素的饲料加工工具、管道、容器和包装材料。 加强对重金属元素的监控。 制定和完善饲料(配合饲料、添加剂预混料和饲料原料)中重金属的卫生标准,加强对饲料中重金属的检测工作。减少重金属元素向植物体内的迁移。 在可能受到重金属元素污染的土壤中施加石灰、碳酸钙、磷酸钙、磷酸盐等改良剂和具有促进还原作用的有机物质(如绿肥、堆肥、腐殖酸类等有机肥),以降低重金属元素的活性,减少重金属元素向农作物体内迁移和累积。
控制工业“三废”的排放。通过改革工艺、回收处理,最大限度地减少重金属元素的流失,严格执行工业“三废”的排放标准。
加强农用化学物质的管理。禁止使用含有毒重金属元素的农药、化肥和其他化学物质,如含砷、含汞制剂;严格管理农药、化肥的使用;农田施用污泥或用污水灌溉时,要严格控制污泥和污水中的重金属元素含量和施用量,严格执行《农用污泥中污染物控制标准》(GB4284)和《 农田灌溉水质标准》(GB5084)。
针对家禽饲料等饲料产品中重金属含量,进一步补充出台检测标准和监测细则,将饲料产品中重金属含量列入强制检测项目。投入财力、物力、人力,完善专门检测监测机构的机构设置和设备装置,运用严格的检测手段和市场准入机制规范饲料企业的生产行为。建议成立国家级饲料质检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