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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适用范围
本条例所称饲料,是指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产品,包括单一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
本条例所称饲料添加剂,是指在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
饲料原料目录和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二、经营饲料需要什么条件
三、生产饲料原料是否需要办理生产许可证
根据《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及《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生产许可管理办法》、《饲料原料目录》(农业部公告第1773号),列入《饲料原料目录》第四部分《单一饲料品种》的饲料原料,属于应当办理《饲料生产许可证》的产品。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单一饲料产品不得作为饲料原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列入《饲料原料目录》而未列入《单一饲料品种》的饲料原料,应符合《饲料卫生标准》、《饲料标签》等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以下饲料产品需要办理《饲料生产许可证》
四、养殖户能否为周边养殖户提供自配料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养殖者使用自行配制的饲料的,应当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自行配制饲料使用规范,并不得对外提供自行配制的饲料。对不按照规定对外提供自配料的,农业执法部门将按照《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规定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