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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全印检测 - 专业第三方检测机构,为饲料企业提供一站式检验检测服务 阅读量:369次
申请条件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3年第7号公布)。
·《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09号,国务院令第645号、第666号、第676号修订)。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4年第2号,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农业部令 2017年第8号修订)。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申请材料要求》《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续展登记申请材料要求》《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变更登记申请材料要求》(以下简称《申请材料要求》)(农业部第2109号公告、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修订)。
·《宠物饲料管理办法》《宠物饲料标签规定》《宠物饲料卫生规定》(农业农村部第20号公告)。
申请材料目录
申请材料格式要求:
1.申请材料中、英文对照,中文在前,英文在后;我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的登记申请,仅需提供简体中文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原件和复印件各一份。
2.申请材料中的官方证明文件使用生产地官方语言出具,由非英语国家(地区)出具的官方证明文件还应提供英文或中文翻译件。官方证明文件应由中国驻生产地使馆认证,由非英语国家(地区)出具的官方证明文件应将官方证明文件和中文或英文翻译件一并公证。
3.申请材料原件使用生产企业文头纸出具,由生产企业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中文翻译件由中国境内代理机构出具并加盖公章。
4.中文翻译件使用A4规格纸、小三号宋体打印,内容清晰、整洁、无涂改。
5.申请材料按《申请材料一览表》(见附件)的顺序装订成册,标注页码并形成目录,各项材料之间使用明显的区分标志。装订过程中,不得拆分官方证明文件。
6.前次申请未予批准的,再次提交材料时应当提供《农业农村部行政审批办结通知书》复印件,并附修改说明。
7.材料中不得夹带与申请无关的信息。
首次向中国出口中国境内已经使用且出口国已经批准生产和使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须提供以下材料:
符合《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登记管理办法》规定需评审情形的,除提供上述规定的材料外,还须提供以下材料:
进口登记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需要办理续展登记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进口登记证有效期内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需提供以下材料:
进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及宠物食品登记流程图: